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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中国现代桥梁之父,造桥炸桥皆因爱国!******

2023年1月9日

是我国著名桥梁专家、土木工程学家茅以升

127周年诞辰

他是中国现代桥梁之父,造桥炸桥皆因爱国!他是中国现代桥梁之父,造桥炸桥皆因爱国!

他主持建造了第一座

由中国人自行设计的近代化公路两用桥

他是共和国的脊梁,最美奋斗者!

 

他,是学院的优等生

 

茅以升1896年出生于江苏镇江

小时候的他家境贫寒

总是被同辈讥讽

但他并不在乎他人的看法

自立自强!

1912年初

茅以升进入唐山工业专门学校预科

成绩名列前茅

1916年,他远赴大洋彼岸求学

在美国康奈尔大学

用一年时间便取得了硕士学位

之后

他又赴美国卡内基理工学院攻读博士

毕业时

他的博士论文《框架结构的次应力》

被认为达到了当时的世界领先水平

他的创见被称为“茅氏定律”

 

他,是战时的科学家

 

外国桥梁专家曾说

“中国人无法在钱塘江上建桥”

茅以升听到此话时,愤慨不已

发誓一定要打破这种谬论!

1934年至1937年

时任钱塘江大桥工程处处长的茅以升

在条件非常复杂的钱塘江上

主持设计并修建了全长1453米的

公路两用钱塘江大桥

他是中国现代桥梁之父,造桥炸桥皆因爱国!

钱塘江大桥于1937年9月26日通车

这是中国人自己设计和施工建造的

第一座现代钢铁大桥

是我国桥梁建筑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大桥宏伟,无奈战争无情

1937年11月

为不使大桥为敌所用

军事当局要求爆破大桥

12月23日傍晚,钱塘江大桥被迫炸毁!

茅以升含泪发誓

“抗战必胜,此桥必复!”

为阻止日军修复大桥以为之所用

茅以升亲自带走建桥的14箱资料

随后多年,他万里逃难

只为不让资料落入日军手中

终于1953年5月

钱塘江大桥铁路、公路重建并恢复通车

正是茅以升不懈的努力

捍卫了共和国的基业!

 

他,是最美的奋斗者

 

新中国成立后

1955年至1957年

茅以升受命主持修建了

我国第一座跨越长江的大桥

——武汉长江大桥

被称为“万里长江第一桥”

他是中国现代桥梁之父,造桥炸桥皆因爱国!

茅以升一生学桥、造桥、写桥

在中外报刊发表文章200余篇

主持编写了《中国古桥技术史》等书

为我国桥梁工程建设作出了杰出贡献

晚年,茅以升说:

“人生一征途耳,其长百年

我已走过十之七八

回首前尘,历历在目

崎岖多于平坦,忽深谷,忽洪涛

幸赖桥梁以渡

桥何名欤?曰奋斗!”

2019年9月25日

茅以升被评选为“最美奋斗者”

一生奉献,不负其名!

整理:焦子原

综合:人民日报、九三学社微信公众号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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