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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踏三尺讲台四十余年,勇斗癌症坚守育人初心——陈光教授的交大故事******

  作者:西南交通大学 余小英

  有人归纳过陈光教授在不同场合说过的话:

  ---“把学习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来自教务处教师个人主页)。

  ---“一天三件事,上课、喝茶、写博客”。(来自个人博客)

  ---“什么是学习?学习就是将校园内的时光、知识、信息、设备、与教师互动、与社会互动的各种资源和条件转化为自身能力和素质的过程”。(来自个人博客)

  ---“寓传道于授业之中,重育人在教书之时”。(来自媒体对陈光的采访)

  ---“只要用心去做,总能做成一件事;只要用生命去做,就一定能把事情做好”!(手术后18天在讲台上说的话)

  --- 我们需要把“科学问题”“哲学思维”“人文情怀”“创新能力”“生命价值”和“社会意义”统一起来。(来自演讲)

  ---“没有人不知道生命的可贵,因为生命对任何人都只施舍一次。我是非常幸运的,因为我有机会认真思索和感悟生命。珍惜生命的价值,就是让生命之光,照亮学生,贡献社会,造福人民”。(接受记者采访)

  --- “对于社会科学而言,没有合理的观察与适当的体验几乎谈不上从事什么研究工作”。(来自个人博客)

  --- “沟通是一门如诗的艺术”。(来自个人博客)

  在交大,陈光教授是一个有故事的人。

  1978年10月,17岁的陈光教授成为恢复高考后第二届入学西南交通大学的学生,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独具历史特色的七七、七八级大学生。1982年毕业留校,至今已经在交大度过44个春夏秋冬。

  在交大的岁月里,陈光教授也从“霍英东青年教师奖”“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的获得者,成为如今的二级教授、四川省教学名师、全国师德标兵、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最近,陈光还新担任了中国老教授协会理事、四川省老教授协会副会长的职务,完成了从“青年”到“老年”的华丽转身。

  岁月不舍书山路,归来依然是少年。今天,已过花甲之年的陈光教授依然勤奋耕耘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第一线。

  2020年12月17日学校新闻页面有一则相关报导:

  “由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光教授领衔完成的研究报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与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研究》,获教育部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也是我校首次在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选中获得二等奖。

  我校是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发源地,被中央电视台喻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小岗村”,职务成果权属改革是四川省作为全创示范区的一项重要改革经验。陈光教授研究团队近年来长期跟踪四川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形成系列论文成果十余篇、重要研究项目5项、省部级领导批示2项、其他省部级奖项2项,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四川和全国的推广做出了学术贡献”。

  学术带头人的成功都是团队合作的结果。与交大事业发展同行,在实践中发现科学问题,基于现实需求的行动研究、交叉研究和政策研究,是陈光教授团队科研工作的三个特点。据悉,同样是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研究主题,陈光教授团队新完成的《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理论与实践》专著,也即将由科学出版社出版。

  在业内,“陈光教授团队”几个字慢慢成为一个特定的“学术IP”。多年前,《科学时报》曾经以《行业高校开出的一朵科研奇葩——记西南交通大学软科学研究团队》为题报导过陈光教授团队的学术工作。

  2020年初疫情袭来,2月6日,远在美国探亲的陈光教授向政府提交《紧急做好应对新冠疫情工作的若干建议》,省长在看到建议后,立即打电话给相关部门,要求组织专业力量,研判疫情走势,做好全面、分类、精准和科学的防控部署和准备。

  除了应急状态,近年来在西南交通大学“十四五”规划文本修订、中央办公厅文稿报送、四川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乡村振兴发展等不同场合,人们都能看到陈光教授团队研究的工作痕迹和智力贡献。团队中的陈光教授、戴宾教授等多人先后获得四川省和金牛区“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的称号。

  功夫不负有心人,坚持努力终有果。不知道从何时开始,人们发现,凡是有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出台、重大事项出现,凡是有轨道交通、川藏铁路、城市建设、教育改革重要进展之时,往往都会有“陈光教授团队”代表学校的智库发声。

  2021年7月26日在《中国教育报》报导的《西南交通大学服务区域发展纪实》中,对陈光教授服务地方发展一周的日程做过一个描述:

  陈光的日程表排得满满当当:赴成都市政研室参与研讨《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撑构建高质量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的政策文件;参加金牛区专场电视直播节目,解读“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担任成华区青年干部公开遴选结构化考试面试考官……

  在学生眼里,“陈光教授本身就是一本书,就是一个活动的讲台”。对学生来说,陈光教授不仅是严师,也是朋友。几年前,一位女学生因多次考研失败,心理压力很大,精神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后来,陈光教授与她多次诚恳交谈后,她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人生道路。多年后,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她回忆说:“在陈老师那里,我学到的不仅是知识,更重要的是对人生价值的重新认识。”

脚踏三尺讲台四十余年,勇斗癌症坚守育人初心——陈光教授的交大故事

图1 陈光教授和学生在一起

  在陈光教授看来,教育的本质不仅仅是文化知识的传授,更是健康人格的塑造,即使在罹患癌症的艰难时刻,陈光教授都表现出一个教师和诗人特有的精神价值。下面是他写下的一首诗:

惊梦

惊梦床头风瑟瑟,三十六年云雾中。

无端落叶花伴泪,奈何晴天雁无踪。

沧海轮回悲歌月,青山依旧笑东风。

征帆总在船泊处,登高莫嫌不名峰。

  集数十年潜心教育的经历,陈光教授提炼出“教育五字经”,阐释他心目中大学教师的“画像”。《光明日报》曾作过详细报导:

  教育是人类自我塑造、不断进步与发展的动力所在。集数十年从教之心得,遂有“教育五字经”: 

  第一,明白大学之道。《大学》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我“篡改”一下,“大学之道,在爱学校,爱学生,爱学问无止境”,其实任何一个学问都可以分为五个层次,是什么,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为谁做?寓传道于解惑之中,重育人在教书之时。道器合一,知行合一,亦为大学之道。 

  第二,关注民生之情。教师职业的社会意义,其实是在社会之中,知识的价值在于应用,学会用知识的阳光关注民生之需要,用科技的眼光关注社会之变化,用世界的眼光关注中国之发展。 

  第三,仰望星空之美。时下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分化,物欲横流,人心浮躁。大学之独立的精神尤其重要。大学和大学教师应该成为社会发展的建设性的批评者、既有知识的积极的怀疑者、现有政策的先导性的评判者。教师应该具有丰富而独立的精神世界。 

  第四,养成儒雅之风。大学教师应该有个怎样的形象?在我看来,他(她)应该荣辱不惊、心存静气、温文尔雅、宽厚达人。高校教师的核心价值则是“个人魅力”。 

  第五,修炼九鼎之才。以言履职、以言行道、以言教书、以言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的特征。广博的学识加上雄辩之才,是为师者之至高境界。能说善言而又言中有物,是大学教师的基本功。

  在教育教学领域,陈光教授先后开设课程20余门,包括国家精品课程等;陈光教授团队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先后两次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多次获得四川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等。

  有人说,陈光教授是个“网红教授”。他的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几乎每天更新,他也是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专栏节目和多家平面媒体的点评嘉宾和首席专家。在他看来,教师职业的社会意义,其实是在社会之中,知识的价值在于应用,关注社会,造福民生才是科学之道。陈光教授个人抖音的简介是:天穹为教室,社会做讲台,苍生是听众,也许是个很好的注脚。

脚踏三尺讲台四十余年,勇斗癌症坚守育人初心——陈光教授的交大故事

图2 陈光教授做客电视台

  陈光教授的社会兼职多达20个,每一个兼职都在具体体现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理事到四川省科协常委、省级学会会长,从四川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到资阳、德阳、雅安、宜宾等地政府顾问等,都代表着陈光教授的多重身份和不同的社会角色。

  目前,在新发展阶段,陈光教授团队正专注于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战略产业布局的深度研究。2022年6月初,陈光教授率团队到宜宾做课题调研,团队老师们特地来到古镇李庄,在陈光教授题写的对联前合影。

脚踏三尺讲台四十余年,勇斗癌症坚守育人初心——陈光教授的交大故事

图3 陈光教授团队在宜宾李庄

  随后,陈光教授作为省委宣讲团成员在宜宾酒都饭店为近300名干部作报告。在报告中,他说刚刚去了李庄,深深为李庄的博大、宁静、古朴和苍凉所感动,他问当地干部,“李庄是什么?”然后脱口而出,“李庄是中国文化的折射点,民族精神的涵养地”!会后,应主人的要求,题写了这句不是对联的对联:

  中国文化的折射点,民族精神的涵养地。

  如今,这句话依然悬挂在中国李庄抗战文化陈列馆,并被收藏在新修建的中国李庄抗战文化博物馆中。

  时光荏苒,江河长流。每一个优秀的教师,都是大学历史长河中一个小小的浪花,都是大学这棵大树上的一个季节新芽。陈光教授在交大的故事仍在继续,而刚刚度过第126周年校庆纪念日的西南交通大学,它作为一所有着历史底蕴,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大学,一定会不断激励千千万万教师、学生和校友成为行业翘楚,为党和国家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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