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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探访“天下苗族第一县”:“村BA”爆火背后是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

  (二十大时光)探访“天下苗族第一县”:“村BA”爆火背后是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

  中新网贵州台江10月23日电 题:探访“天下苗族第一县”:“村BA”爆火背后是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

  作者 周燕玲 袁超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民族村寨台盘村,对于篮球的热爱是刻在骨子里的。见到村里高龄篮球爱好者陆大江时,他正打算前往“村BA”网红篮球场了解改扩建后的最新进展,“我家里还有球衣和篮球,新球场弄好后要约上老伙计们去一展风采。”

图为台盘村改扩建后的“村BA”球场。 唐哲 摄图为台盘村改扩建后的“村BA”球场。 唐哲 摄

  年过八旬的陆大江,精气神十足,谈及篮球赛话匣子一下就打开了。“我们年轻那会儿,是在泥地上比赛,篮球架子是木头做的,没有篮球就用布缠一个;现在不一样了,不仅有好的场地,还有电子计分的球筐。”

图为台盘村改扩建后的“村BA”球场。 唐哲 摄图为台盘村改扩建后的“村BA”球场。 唐哲 摄

  坐落于苗岭山麓、清水江南岸的台江县,有苗族、侗族、水族、布依族等23个民族,其中苗族同胞占总人口的97%,有“天下苗族第一县”之称。随着篮球运动的引入,上世纪四十年代,依托节日举办篮球比赛成为当地流传至今的传统,拥有1000余人的台盘村2022年就举办了上百场篮球赛,最多的一场赛事线下近2万人、线上有上亿人观看。

图为吴小龙在台盘村篮球赛上担任裁判 姚顺韦 摄图为吴小龙在台盘村篮球赛上担任裁判 姚顺韦 摄

  从台盘村走出去的“90后”体育教师吴小龙,不仅是篮球爱好者,还是台盘村的篮球教练和裁判。在他看来,今夏火爆出圈的“村BA”,不仅使国内外观众看到了各民族积极向上、勇于拼搏的精神,也看到了台江的民族文化魅力和发展成就。

图为今夏火爆的“村BA”篮球赛。 姚顺韦 摄图为今夏火爆的“村BA”篮球赛。 姚顺韦 摄

  二十多年来,对于台盘村的变化,吴小龙如数家珍。“小时候村里都是坑坑洼洼的泥土路,天晴扬起尘土一片,下雨泥泞不堪,沿街的房子也都是低矮木房,在国家脱贫攻坚政策的扶持下,现在柏油路四通八达,大部分木房也‘晋身’小洋楼。”

  最让吴小龙感到高兴的还是村里篮球场的变化,翻新后的球场不仅能同时容纳2万多人观看,篮球场还新增了运动员更衣休息室、淋浴室和卫生间。“过去村里厕所就是一块木板两块砖,三尺栅栏围四边,臭气熏天、无处下脚。”回首往昔,吴晓龙直挠头。

图为“村BA”篮球赛比赛现场,观看球赛的民众加油助威。 余天英 摄图为“村BA”篮球赛比赛现场,观看球赛的民众加油助威。 余天英 摄

  说话间隙,吴小龙指着不远处的一个房间说道:“听说那里是新建的媒体接待室,以后你们媒体来采访报道就方便多了。”

  性格开朗的台盘村村民王再贵,村里举办篮球赛时担任赛事解说,他不仅用幽默有趣的解说让父老乡亲们看懂篮球,还把球场的氛围感拿捏得恰到好处,时常让现场的加油助威呐喊声,响彻整个小山村。

图为台盘村村民王再贵担任球赛解说。 袁超 摄图为台盘村村民王再贵担任球赛解说。 袁超 摄

  “每年村里坚持举办篮球赛的目的不是为了火,无意之中火了之后,村民更加开心和自信了。”王再贵介绍说,村里举办篮球赛已有数十年历史,最开始是想让村民锻炼身体和增加感情,现在更重要的是传播篮球文化、增强民族团结。

  “节日期间我们举办各种活动特别是篮球赛,主要目的是联络感情和加强交流,今年新疆和河南的朋友都来我们村打比赛。”站在一旁的陆大江接过话说道:自己年轻时与村民组建的篮球队曾叱咤各类比赛现场,并在各地比赛中结识了不少好朋友。

图为以前台盘村的篮球场。 台江县委宣传部供图图为以前台盘村的篮球场。 台江县委宣传部供图

  在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国家治理现代化地方实践高端智库研究员许峰看来,篮球赛本身就是一个讲究团结协作的赛事,“村BA”赛事让小部分村民变球员,大部分村民变观众和啦啦队员,近两万在一起的“狂欢”体现出来的凝聚力、向心力、团结力不言而喻。

  “‘村BA’不是一个村的篮球赛事,而是以台盘村为发端‘走出去’,让各民族和海内外民众共同嵌入到同一个磁场中的赛事活动。”许峰说,赛事不仅体现出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进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诠释和践行了“民族的,就是世界的”这句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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